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30 條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其與債權人應負擔
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