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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17 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
讓與或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