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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13 條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
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