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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08 條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