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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06-3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
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