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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06-2 條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
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