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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
而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