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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81-8 條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 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使他人成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