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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8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