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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70-2 條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
,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但經該保證
人同意調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