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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64 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
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
與之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