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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57 條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 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