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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36-3 條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
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
通知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