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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
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