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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75 條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 妨阻其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