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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 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