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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54 條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 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