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17 條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
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