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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13 條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