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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705 條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 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 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