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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70 條
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
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