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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31 條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 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