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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617 條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 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