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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79 條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
,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
有習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