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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71 條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