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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26 條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
補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