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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24 條
著作全部出版者,於其全部重製完畢時,分部出版者,於其各部分重製完 畢時應給付報酬。 報酬之全部或一部,依銷行之多寡而定者,出版人應依習慣計算,支付報 酬,並應提出銷行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