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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19 條
出版人對於著作,不得增減或變更。 出版人應以適當之格式重製著作。並應為必要之廣告及用通常之方法推銷 出版物。 出版物之賣價,由出版人定之。但不得過高,致礙出版物之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