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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17 條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
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