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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50 條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