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 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