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63 條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 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但因使用所生之通常 折耗,應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