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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33 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
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