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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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404 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