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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