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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61 條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