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