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31 條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
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