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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303 條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 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