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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