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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88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
,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