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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 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