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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6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
付中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