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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57 條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 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