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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36 條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 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