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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