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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211 條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