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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 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