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第 171 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 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