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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